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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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202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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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宜昌县设立宜昌市夷陵区并调整宜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2018年)
- 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