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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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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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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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全国老龄办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7年)
-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