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 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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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 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2009年)
- 江泽民致信萨马兰奇表示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将全力以赴支持北京办好2008年奥运会(2001年)
- 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2001年)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
-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