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五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运行维护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运行维护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环节产生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实行职责分离,运行人员应实行专职,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运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巡检和操作。维护人员应按授权和维护规程要求对生产状态…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息系统投产后一定时期内,应组织对系统的后评价,并根据评价及时对系统功能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机房环境设施实行日常巡检,明确信息系统及机房环境设施出现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预案,有实时交易服务的数据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事件报告制度,发生信息系统造成重大经济、声誉损失和重大影响事件,应即时上报并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