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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

制订严密的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控制中各岗位的职责,并遵循流程实施控制和管理;变更前应明确应急和回退方案,无授权不得进行变更操作;

根据变更需求、变更方案、变更内容核实清单等相关文档审核变更的正确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应采用软件工具精确判断变更的真实位置和内容,形成变更内容核实清单,实现真实、有效、全面的检验;

软件版本变更后应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历史版本,保留所有历史的变更内容核实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