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除对信息系统设备和系统环境的维护外,对软件或数据的维护必须通过特定的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数据应通过柜员终端,不得对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具备各种详细的日志信息,包括交易日志和审计日志等,以便维护和审计;
提供维护的统计和报表打印功能。
除对信息系统设备和系统环境的维护外,对软件或数据的维护必须通过特定的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数据应通过柜员终端,不得对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具备各种详细的日志信息,包括交易日志和审计日志等,以便维护和审计;
提供维护的统计和报表打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