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四章 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诉的后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对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银行业第三方纠纷调解机构投诉处理效果进行评价。对于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处理存在明显不当…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对于投诉处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可视情况会商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行为监管要求。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梳理和查找投诉反映的其在内部控制、业务流程及操作、产品设计及销售、服务提供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银行业… 第三十条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责投诉发生和处理情况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投诉情况做出汇总分析,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起30日内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当期投诉分析报告报送银监…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对热点和重点投诉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汇总、整理和分析,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运营机制、操作流程、产品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银监…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