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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对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银行业第三方纠纷调解机构投诉处理效果进行评价。对于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处理存在明显不当的,可要求重新办理;对因银行业第三方纠纷调解机构自身处理方式不当,导致投诉调解不成功的,在消费者和当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要求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