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 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 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被引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和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