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四)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 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三)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