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