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