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一)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第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