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