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