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