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被引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二十)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