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一)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