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二)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