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五)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四)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