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三)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 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