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二)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