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一)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第二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