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条 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第五条 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组合类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的估值和产品净值的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销售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组合类产品设立前2个工作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登记…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向登记交易平台报送组合类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明细、产品资产负债表和投资者信息,并按要求定期报送产品募集信息、分红信息、终止信息、风险准备…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收益分配、费用收支、投资经理履职及任… 第十一条 组合类产品运作期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按规定开展内外部审计并提高审计的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第十三条 登记交易平台应当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制定组合类产品信息登记规则以及数据报送规范,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评级,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等监…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