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