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应当符合《产品办法》相关规定。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应当符合《产品办法》相关规定。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