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组合类产品运作期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封闭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少于每周一次,开放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低于产品开放频率;
按照产品合同约定披露销售文件、发行公告、到期公告和清算结果;
定期披露组合类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组合类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足90日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不编制组合类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封闭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少于每周一次,开放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低于产品开放频率;
按照产品合同约定披露销售文件、发行公告、到期公告和清算结果;
定期披露组合类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组合类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足90日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不编制组合类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