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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销售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组合类产品;

预测投资业绩或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

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组合类产品的过往业绩;

恶意诋毁、贬低其他机构或产品;

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组合类产品,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