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管理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家密码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6年4月13日经国家密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5月30日国家密码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行为,保障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用商用密码技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全国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委托进行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受国家密码管理局委托进行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
第八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并予…
第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申请审查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实施技术评审。
第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有效期5年,内容包括:获证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获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者现场形…
第十三条
获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要求履行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安全管理义务,保证其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持续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所需密钥服务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规划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
第十五条
获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机构应当落实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运行维护制度,明确关键岗位和岗位责任,制定操作规范,加强巡检和运行维护,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
第十六条
获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合规性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住所地省、自…
第十七条
获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开展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
第十八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开展有关检测鉴定…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报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8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管理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