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获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所需密钥服务未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规划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履行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运行维护相关义务;
未按照要求进行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合规性评估,或者未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未按照要求开展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