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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获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等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安全;

新建、搬迁电子认证服务系统;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获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机构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者现场形式开展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开展技术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