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者现场形式进行审查,并在《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