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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并予以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

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将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