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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没有停止用电作业。

井下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实施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井下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井下排放瓦斯过程中,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内未停电撤人或者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

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甲烷浓度达到3.0%以上且持续时长超过10min(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除外)。

存在下列瓦斯抽采不达标情形之一的:

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时,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符合表1规定。

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和围岩时,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不符合表2规定。

矿井瓦斯抽采率不符合表3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