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二十五条 委任单位代表分为下列类别: 第二十六条 委任单位代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查考试。考核合格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并颁发委任单位代… 第二十八条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委任单位代表申请连任的,应当在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委任单位代表的任期,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第三十条 委任单位代表在委任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指导其工作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其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者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一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第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二条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体检鉴定项目。体检鉴定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在委任单位代表证书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在授权的范围内,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按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标准进行体检,作出鉴定结论,并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