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二十八条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委任单位代表申请连任的,应当在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引用法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