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二十六条 委任单位代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熟悉并能正确地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建立了完成所委任职责的程序; 具有满足所委任职责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满足所委任职责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