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采集和反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经信息是指为满足民用航空行业管理需要由民用航空企业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收支状况、现金流量、财政资金缴拨和使用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民航企业)的财经信息编报工作。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依据行业财经信息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实施行业经济调节。 第五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 第六条 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民航总局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财经信息编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