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经和统计资料。 引用法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