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民航总局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