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依据行业财经信息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实施行业经济调节。
民航总局财务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采集工作,组织培训,开发推进财经信息采集应用技术。
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地区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工作,指导所辖地区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工作。
民航总局财务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采集工作,组织培训,开发推进财经信息采集应用技术。
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地区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工作,指导所辖地区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