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九条 企业开展规范化基础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第十条 企业开展规范化基础管理工作,应当与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相结合,做到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第十一条 企业开展规范化基础管理工作,主要目标是建立起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二条 企业推进规范化基础管理工作可以按下列步骤分步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推进规范化基础管理工作应当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的现状调查分析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在进行现状调查时,应当收集下列资料,作为制定企业营运手册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管理现状调查,可采取内部自我诊断或聘请企业外部的专家顾问共同调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企业在重组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时,应当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妥善处理下列关系: 第十八条 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的总体营运手册,应包含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民航总局有关航空安全管理、飞行、适航、运输等规章具体要求,编制内部业务运作和管理的各种手册,并与总体营运手册相协调。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业务管理系统和职能划分以及岗位分工,编制各业务管理系统、各职能管理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的规范化基础管理手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制定规范化基础管理的总体营运手册及其配套文件,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第一次符合性认证后,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