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二章 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推进规范化基础管理工作应当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企业的法人代表及有关负责人,应对规范化基础管理工作作出总体安排,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 明确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步骤; 做好对企业员工的宣传、教育以及有关规范化基础管理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