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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规范认罪认罚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方面工作,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基本原则

1.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2.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 3.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 4. 坚持配合制约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规范推进从宽落实。

二、 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5. 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罪名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6. 单位犯罪案件的适用。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自愿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调查,自愿接受处罚的,对涉案单位可以从宽处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7. “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 8. “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但有暗中串供,… 9. 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防止非自愿认罪认罚、虚假认罪认罚和强迫认罪…

三、 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

10. “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宽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 11. 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 12. 共同犯罪案件从宽的把握。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部分不认罪认罚的,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 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区别处理,提出量刑建…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

13. 辩护权和获得法律帮助权的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或者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14. 派驻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监管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法律帮助需求和当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定期值班或轮流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以通过探… 15.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决定是否认罪认罚。值班律… (一) 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 (二) 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三) 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 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五) 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六)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 16. 会见和阅卷权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依法执业。 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持合法手续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提出查… 17. 保障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依法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签署具结书前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意见留出必… 18.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和法律帮助的衔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法律援助通知辩护情形,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符合法律援助通知辩护情形的,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 19. 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允许,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但是审查起诉…

五、 被害方权益保障

20. 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 对被害方的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21. 促进和解谅解。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其他认罪认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过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 22. 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方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 被害方对案件处理存在异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六、 侦查机关的职责

23. 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 对在非讯问时间、办案人员不在场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 24. 认罪教育。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以变更强制措施、从宽处罚和其他利益进行诱导,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 25. 起诉意见。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 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

七、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26. 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 27. 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 28. 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 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二) 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三)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四) 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五) 侦查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六) 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9. 不起诉的适用。依法适用不起诉,规范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30. 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 (一)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量刑建议、程序适用以及拟处理意见等; (二) 犯罪嫌疑人已知悉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三) 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情况; (四) 犯罪嫌疑人具结后如果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从宽量刑建议; (五) 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对单位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具结书中应当列明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信息、存续期间,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诉讼代表… 31. 规范见证具结程序。认罪认罚案件签署具结书时,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委托了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原具结书… 32. 存在异议的处理。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拒绝到场见证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对具结过… 33. 具结书的效力。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单方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因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导致…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不再认罪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义务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34. 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 35. 量刑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与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对…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证据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收集和提供,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列明补充侦查提纲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也… 36. 量刑建议说理。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在起诉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文书中释明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的依据、理由,主要… 37. 沟通量刑。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核实调解和解、赔偿谅解等情况。听取意见时,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 38. 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随… 39.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

八、 社会调查评估

40. 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调查评估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收到调查评估材料的,及时移送。 41. 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也可… 42. 审判阶段的社会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及时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对于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 43. 不需要社会调查评估的情形。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没有新事实新情况可以不再重复委托调查评估。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且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不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44.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

九、 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

45.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一) 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 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 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 (五) 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知悉法律后果、自愿同意量… 46. 共同犯罪的并案和分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一并起诉。 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合并审理难以保证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起诉、分案审理,但不能简单以认罪和不认罪作为区分标准进行分案。对于被作为首要分子、主犯起… 47. 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法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 48. 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一) 错误适用主刑种类、附加刑、禁止令、从业禁止等; (二) 遗漏、错误认定或者适用法定量刑情节,导致超出法定刑幅度提出量刑建议,或者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畸轻畸重的; (三) 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量刑建议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或者不均衡; (四) 与同类案件处理明显不一致的; (五) 其他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49. 量刑建议的调整程序。人民法院通知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建议合理的,应当调整量刑建议,认为人民法院建议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人民检察院拟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不同意,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不应调整量刑建… 50.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 51. 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集中送达。 52. 简易程序的适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核实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自愿… 53. 完善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机制。对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优化异地调查取证、前科文书调取、涉案财物估价等办案规程和手续。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加… 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基础上,可以采取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适当简化文书,推行视频提讯、电子阅卷… 54. 普通程序的适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 55. 程序转换。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四)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的; (五)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 其他不应或不宜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 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56. 被告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审判阶段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从宽幅度一般应当与侦查、审查… 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拟从宽量刑的,一般不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必要签署的,… 57. 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

十、 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

58. 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 (一)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59. 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60. 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61. 上诉后的处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了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理由,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 (一) 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二) 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 对被告人以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一审庭审程序合法,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充分,原判决适当的,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存在以暴力、… 62.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使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

十一、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63. 听取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但受… 64. 具结书签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 65. 程序适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但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保案件及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66. 法治教育。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服法、悔过教育工作,实现惩教结合目的。

十二、 认罪认罚案件的制约监督

67. 防范廉政风险。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规范与当事人、律师接触交往行为,厘清权限责任和纪律要求,防范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确保廉洁公正司法。 68. 强化检察监督和外部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的监…

十三、 附则

69.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机构、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70. 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1.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