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6年) 对单位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具结书中应当列明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信息、存续期间,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诉讼代表人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单位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具结书中应当列明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信息、存续期间,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诉讼代表人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