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一节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二十九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修改章程等。 第三十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资本总额5%以上股东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十五日内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修改章程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