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修改章程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修改章程的理由和修改的具体内容(逐条说明);
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
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
政策性金融机构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或者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如涉及修改章程,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后六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申请书,内容包括修改章程的理由和修改的具体内容(逐条说明);
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
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
政策性金融机构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或者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如涉及修改章程,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后六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