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第三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机构升格等。 第三十九条 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变更名称的,由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政策性银行地(市)分行变更名称的,由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市级派出… 第四十条 政策性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所在城市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市级派出… 第四十二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四十三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升格或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规程规定的筹建和开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升格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四十五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境内分支机构改建的,申请人除提交第四十三条(一)(三)(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