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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升格或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规程规定的筹建和开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升格(改建)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对升格(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政策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升格(改建)为省级分行(分公司),由其总行(总公司)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地(市)分行,由其省级分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对于政策性银行的升格申请,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改建申请,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