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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修改章程等。

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事项,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中涉及政策性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涉及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