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政策性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政策性保险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